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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权登记收费标准列表

一、房地产交易、产权登记收费

收费项目

收费标准

运算式

备注

收费对象

收费性质

登记费

住宅

80元/套

金额=80元/本 * 住宅套数

1、初始、变更、转移、他项权利登记收取登记费。

2、注销登记不收费。

3、逾期申请,按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

权利人

行政性收费,许可证26001, 桂价费字(2002)254号

住宅以外其他房屋

100元/宗

金额=100元/本 * 非住宅宗数

工本费

10元/本

金额=10元/本 * 共有权证本数

初始、变更、转移登记收取

权利人

金额=10元/本 * 各类权证总本数

遗失、破损、换证业务;

交易手续费

住房交易手续费

住房转让手续费

(新建商品住房)

3元/㎡

金额=3元/㎡ * 建筑面积

 

转让方承担

经营服务性收费,收费许可证:026021,桂价费字(2002)130号

1.50元/㎡

金额=1.50元/㎡ * 建筑面积

经济实用房减半计收

住房转让手续费

(存量住房)

6元/㎡

金额=6元/㎡ * 建筑面积

 

转让双方各承担50%

住房租赁手续费

100元/套

金额=100元/套 * 套数

 

由出租人承担

非住房交易手续费

非住房转让手续费

6元/㎡

金额=6元/㎡ * 建筑面积

 

转让双方各承担50%

非住房租赁手续费

(200平方米以内)

100元/套

金额=100元 * 套数

 

由出租人承担

非住房租赁手续费

(200—1000㎡)

200元/套

金额=200元 * 套数

非住房租赁手续费

(1000—10000㎡)

500元/套

金额=500元 * 套数

非住房租赁手续费

(10000㎡以上)

800元/套

金额=800元 * 套数

税费收

三、代征税费

税费名称

转移

方式

转移时间

税率

税基

运算式

备注

收费

对象

契税

买卖

1997年10月1日前成交的

6%

成交价格

(评估价格或核定价格)

金额=成交价格(评估价格或核定价格) * 6%

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以开具“不动产销售发票”的时间为准;其它以合同时间为准。(下同)

权利人

1997年10月1日至

1999年7月31日成交的

3%

金额=成交价格(评估价格或核定价格) * 3%

1999年8月1日后符合减免条件的

1.5%

金额=成交价格(或核定价格)*1.5%

不符合减免条件均按3%征收

交换

1997年10月1日前交换的

6%

交换差额

(评估或核定交换差额)

金额=交换差额(评估或核定交换差额) * 6%

 

补差价收益方交

1997年10月1日后交换的

3%

金额=交换差额(评估或核定交换差额) * 3%

赠与

1997年10月1日前赠与的

6%

评估价格

(或核定价格)

金额=评估价格(或核定价格)* 6%

 

权利人

1997年10月1日后赠与的

3%

金额=评估价格(或核定价格)*3%

继承

1997年10月1日前放弃继承的

6%

放弃继承部分的评估价格(或核定价格)

金额=放弃继承部分的评估价格(或核定价格) * 3%

放弃部分视为赠与征收契税。

权利人

1997年10月1日后放弃继承的

3%

金额=放弃继承部分的评估价格(或核定价格) * 6%


税费名称

转移时间/条件

税率

税基

运算式

备注

收费对象

营业税及其附加

营业税

1999年8月1日前成交全额征收

5%

成交价格

(评估价格或核定价格)

金额=成交价格(评估价格或核定价格)*5%

 

销售方

1999年8月1日后成交,个人购买并居住一年的普通住宅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

免征

 

 

城市维护建设税

纳税人所在地――在市区的

7%

营业税额

金额=营业税税额* 7%

 

同上

纳税人所在地――在县城、建制镇的

5%

金额=营业税税额* 5%

 

纳税人所在地――不在县城、建制镇的,

1%

金额=营业税税额* 1%

 

教育费附加

 

3%

营业税额

金额=营业税税额*3%

 

同上

防洪保安费

 

0.1%

成交价格

(评估价格或核定价格)

金额=营业收入*0.1%

 

同上

印花税

权利、许可证照

5元/件

房屋权属证书数量

金额=5元/件 * 房屋权属证书数量

 

 

产权转移书据

0.05%

成交价格

(评估价格或核定价格)

金额=转移金额*0.05%

 

立据人

财产租赁合同

0.03%

租金额

金额=租金额*0.03%

税额不足1元的1元贴花

立合同人